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