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采取询问、函询、会议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