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并及时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二)已经对建议审查的事项进行过审查,有审查结论的;(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四)不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