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主动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