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工作,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相关专工委对接收由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反馈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