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十六条备案审查机关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