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审查工作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必要时,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国家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备案审查机关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涉及跨行政区域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审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