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十六条备案审查机关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审查机关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一)涉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六)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