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三)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