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迟报、漏报等情况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改正。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