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情况说明。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报送纸质文本,应当一式三份。电子文本应当通过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报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