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