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有效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区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区教育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部门,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