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