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三)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六)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