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

(三)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六)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