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