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