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公众参与库区水环境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