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