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在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网箱养殖、围网(堰)养殖、投饵养殖、投肥(粪、药)养殖;
(二)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
(三)围填水库、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
(四)损毁水库保护标识;
(五)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船舶航行、停靠、作业,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六)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七)建造坟墓;
(八)在水库消落区使用农药、化肥;
(九)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丢弃动物尸体;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