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入库河流水质达标。
涉库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防治水污染,整治污染源;
(三)综合治理入库河道;
(四)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
(六)防治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七)监督管理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处理;
(八)治理违法建设;
(九)治理非法小水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涉库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涉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教育、引导和督促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