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水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质;

(三)协助做好库区水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

(四)在库区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