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六条有效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物业共有部分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五)依法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