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及其附着物存在脱落危险的;

(二)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三)外墙、屋面渗漏的;

(四)公共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电梯出现故障的;

(六)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发生前款情形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

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