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七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