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服务多个住宅小区的,应当依法对各住宅小区分别进行核算。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