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市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