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物业服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