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