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Chapter 5 社会参与Article 38In force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