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七条有效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照料,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情感抚慰,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