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重要目标防护工作的分级指导和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单位应当组建防护力量,编制防护救援方案,开展防护建设,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所需防护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建重要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