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