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接受上级人防部门的监督。其中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用于经营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还应当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