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