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需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