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