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路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代表公路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