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确定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