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必要的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