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