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必要的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