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