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一)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发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三)对严重违反自然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四)对严重违反自然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