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