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授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督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自然资源督察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督察事项涉及农村宅基地和森林、草地、湿地、水、河道砂石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其他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