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时,应当向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以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督察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