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射钉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安机关、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射钉器材安全管理跨行政区域协作,协调解决射钉器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