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射钉器材流向信息登记,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