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射钉器材的生产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要求,落实产品可追溯制度。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射钉器材。射钉器外表面明显位置应当铸刻包含企业代码、生产日期、顺序号等内容的唯一性产品编号信息。射钉弹产品应当分别在包装盒、包装箱上印制包含企业代码、生产日期、顺序号等内容的唯一性产品编号信息。鼓励射钉器材的生产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